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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7-21 来源:荆州市招商局 514

一、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优惠

免税收人和不征税收人的最大区别在于,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人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从税制原理上就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免税收入则是纳税人应税收人的组成部分,按照税制原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国家出于某些特殊方面的考虑而允许其免予纳税。因此,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人则属于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债利息收人,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人,不包括企业取得其他部门发行的专项债券的利息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新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新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种处理方式实际上是采用免税法来消除对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

二、基础产业优惠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节能服务产业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在 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包括: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五、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六、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为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 20%照顾性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万元;

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万元。

同时规定,自 2012年1月 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 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高新技术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0多家,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缴纳的有24家,其中有4家2010年获批,2013年进入复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 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 70分以上(不含 70分)。

八、安置特殊人员就业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工资“加计扣除”的比例,《实施条例》中具体明确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九、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的优惠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减免税

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综合利用资源的减计收入

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人总额。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税法对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十一、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

新税法保留并统一了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政策,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十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制定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做了明确规定。优惠政策如下: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荆州市国税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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