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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7-04-13 来源:荆州市招商局 434

荆州开发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投资者做大做强做实投资,推动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荆州开发区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

第三条  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和经营项目,一律向境内外投资者开放。鼓励投资者向下列领域投资:

(一)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新能源汽车及其相关项目;通讯新技术、新材料产业项目;航空航天类产业项目;生物医药以及拥有高新技术和占有市场份额的原料药项目;材料表面处理以及芯片封装项目;众创空间的投资及服务项目;创新金融、互联网金融及有价证券交易项目;环保装备制造及其服务外包项目;依托长江大学等高校的产学研项目;以钢铁使用为主的建筑产业化项目。

(二)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项目:装备制造+智能制造项目;支持优势化工企业入园提升改造项目;提升园区功能的建设项目(如保税物流中心、特种污水处理、第三方供热、厂价供电项目);推进装备制造、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现有产业补链、延链、强链,促进循环化、产业化、绿色化的项目;推进现有企业提质提能的改造、扩张和对外联合的项目;推进停产半停产企业、停工半停工项目二次招商项目。

(三)新型传统产业项目:基于盐、煤资源和临港、临铁等要素的资源化、循环化大型化工项目;基于临港、临铁优势的大宗材料及产业链延伸项目;拥有知名品牌并广泛利用本地资源的食品和服装加工项目;为金融业发展服务的CBD项目。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于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税收额度、容积率达到国家级开发区项目投资标准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分档提供以下奖励政策:

(一)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不含3亿元),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奖励;

(二)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不含5亿元),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

(三)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不含10亿元),按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6%给予奖励;

(四)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提交管委会一事一议

以上固定资产奖励分两次进行,第一期奖励在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第二期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未能完成进区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或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建成投产,本奖励政策自行终止。

第五条  产业扶持政策。

(一)开发区设立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对按合同约定履约的新投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额度的产业扶持资金补助。

(二)开发区积极协助企业申报上级各项产业扶持资金。

第六条 人才引进资助。开发区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原则上不超过5人),自人才引进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引进资助资金。

第七条  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引导进驻开发区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厂房面积,按照3/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租金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经认定的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厂房面积,按照5/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年租金补贴。

第八条 开发区积极引入第三方投资平台,为入园企业提供厂房代建等服务,协助入园企业与第三方投资平台商谈厂房回购等事宜。

第九条  招商中介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信息第一提供人(党政干部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除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涉及本办法的补贴、扶持及奖励资金均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审计、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组成专班对协议兑现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在本办法出台前签订的协议按原政策执行。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

 

为了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贯彻中、省、市出台有关政策措施,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发展

(一)增加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对销售收入首次过50亿元及其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销售收入首次过30亿、10亿、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同时荆州市对销售收入全市30强企业给予奖励。

(二)鼓励引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对年度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骨干出口企业,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出口成长企业和新开口且有出口业绩的企业分类进行奖励。

(三)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设备更新改造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投资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成长。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五)鼓励开发区企业家发挥以商招商作用。对提供招商信息并成功引进客商的,企业建成投产后,按招商引资实际完成投资额给予1‰奖励,50万元封顶。

二、降低企业成本

(六)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在落实好已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从2015101日起2017年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营业额)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2017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营业税。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企业改制和重组、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性搬迁等优惠政策。

(七)实行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及新开工企业,可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12个月;对经认定为经营困难的劳动密集型中小微工业企业,其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可按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其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可按较低一档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降低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强化金融支撑

(八)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扶持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履行招商承诺、服务重点招商项目、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九)县域经济调度资金。主要支持有发展潜力、急需流动资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

1.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

2.上半纳税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交易的;

3.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

(十)续贷调度资金。为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提供短期过桥资金。

(十一)助保金贷款。主要扶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就业型,且被荆州市中小微型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建行共同认定的重点中小微型企业的企业(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

(十二)政银保集合贷。经营期2年以上,信用等级A级,能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30%抵押的小微企业,可提供5亿元的集合贷。

(十三)担保公司担保。开发区参股的大正担保公司、湘金担保公司可为开发区企业提供4亿元担保贷款。

(以上详细政策见附件)

(十四)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对成功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含市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对武汉股权托管中心挂牌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含市级奖励)

(十五)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对扶持开发区企业实行IPO的中介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对帮助开发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融资,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托管挂牌融资和发行各类债券的中介机构,给予2万元、5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六)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申报、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十七)推动工业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给予50万和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十八)积极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新认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个给予15万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称号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元奖励。

(十九)加强企业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工作。对当年新申报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近3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予以奖励,每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对拥有100件以上(含100件)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拥有50件以上(含100件)100件以下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上奖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十)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和机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本规定自20161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

   

附件:荆州市及开发区金融支持相关政策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

2016126


 

 

 

                 

 

 

 

 

 

 

附件

荆州市及开发区金融支持相关政策

(金融工具箱)

 

一、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

(一)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投资规模大、收入增长快、对财政贡献突出、提供就业岗位多的工业企业(大中型企业)。

(二)支持方式

分为两种,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工业生产调度资金:主要扶持重点税源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以及重大招商项目。年初拨出,下年初收回,循环滚动使用,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2.阶段参股:重点支持新引进的高起点、大投入、具有较大发展潜力、预计投产后拥有较大市场需求的战略投资项目。参股时间为3年的,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参股时间为4—5年的,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申报条件

1.工业生产调度资金

1)注册、纳税在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4)社会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阶段参股

1)注册地、纳税在开发区工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壮腰工程产业发展规划,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资产状况良好。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申请产业发展基金再投资额度1000万元以上。

3)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企业构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4)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年度决算,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信用等级报告。

5)具有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学发明奖、国家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是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企业优先支持。

(四)支持额度

1.工业生产调度资金:根据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的多少,确定支持额度:

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年纳税4000万元以上,支持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至3000万元;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支持资金额度为1000万元至2000万元;

3)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年纳税500万元以上,支持资金额度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

企业借用工业生产调度资金,实行抵押担保办法,企业在办理借款手续时,需采取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银行保函等安全保障措施。

2.阶段参股

1)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2)约定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3)参股达到达到协议投资期满后退出,一般通过到期清算、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

目前开发区暂时还没有阶段参股的企业。

(五)申报时间及程序

每年3月企业根据市财政局文件要求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开发区财政局汇总并报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放款时间为4月上中旬。

二、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

(一)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有发展潜力、急需流动资金周转且上年税收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中小型企业)。

(二)支持方式

年初借,年底收回,不收取任何费用,是直接扶持企业的重要方式。

(三)申报条件

1.注册、纳税在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或者上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主板上市、新三板挂牌、四板挂牌交易;或者上年纳税200万元以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政策。

4.会计信息准确完整,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四)支持额度

根据每家企业上年纳税额、主营业务收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确定支持额度。

企业借用工业生产调度资金,需通过银行保函、承兑汇票质押、担保机构担保、财产抵押、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等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报时间及程序

每年1月企业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开发区财政局按照管委会批准的分配方案办理借款手续。放款时间一般为1月中下旬。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壮腰工程产业发展基金与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原则上只能申报其中一种。

三、续贷调度资金

(一)支持对象

为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二)支持方式

为中小微工业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临时、短期垫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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