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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07-07 来源:荆州市招商局 628

1、企业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以下困难的可申请减免: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初期或者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省、市(州)、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

2、用于科研的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

3、节能环保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符合规定条件的火电厂、水利设施、民航机场、矿山、港口、盐场、石油天然气地面设施用地,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手续后,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7、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运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8、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安置聋、哑、盲、残人员占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9、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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